石家莊市企業聯合會
石家莊市企業家協會
電話:0311-89259530
地址:石家莊市中山東路176號新京大廈3樓
章 程
(根據2022年10月13日石家莊市企業聯合會、石家莊市企業家協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協會章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石家莊市企業聯合會、石家莊市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企業、企業家、企業家團體、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自愿結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石家莊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推動企業和企業家隊伍高質量發展。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石家莊市行政審批局,管理機關是石家莊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石家莊市社會組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協調、服務等方面的職能開展工作。主要業務有:
(一)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企業家提供法律支持和保護。
(二)作為雇主組織代表參加市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協調勞動關系。
(三)開展“石家莊企業家日”活動,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經政府批準,發布石家莊百強企業名單。
(四)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促進營商環境改善。
(五)承辦市委、市政府授權委托的事項,做好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助手。
(六)總結、研究、傳播、推廣企業現代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推動企業完善管理體系,引導企業創新發展。
(七)為企業、企業家提供所需的服務,開展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企業之間交流活動,促進資源共享、合作共贏。
(八)引導企業、企業家增強愛國情懷、法制意識、契約精神和社會責任感,搞好行業自律,做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的模范。
(九)參加國家、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有關活動,為各縣(市、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提供指導和幫助。
(十)加強本會工作機構思想、組織、業務、作風建設,提高工作人員能力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條件
在石家莊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其他有關團體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并在企業經營管理、經濟研究及相關領域有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入會申請表、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企業營業執照;
(三)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及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交回會員證及牌匾。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如遇特殊情況,經管理機關批準,可采取其他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6%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監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30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會會員,按時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熱愛本會工作;
(三)依法誠信經營,社會形象良好。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提名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管理機關審核;
經管理機關審核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
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常務理事。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人員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調整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0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除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及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外,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 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50至55名,秘書長1名(專職),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聘任各縣(市、區)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會長為本會特約副會長;已當選本會副會長職務的,不再聘任特約副會長。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領導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提交的重要事項。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主要研究本會日常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
第四十一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會長不在崗位時,經授權,履行會長職責。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領導秘書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紀要、決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辦法》《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2年10月13日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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